登機行李說明

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不可置放於您的手提或託運行李

危安物品

不可置放於您的手提或託運行李

滑板、電動滑輪車、電動平衡車、大於160瓦的鋰電池及行動電源、含有鋰電池之智慧型行李箱(鋰電池不可拆卸或是鋰電池容量大於160瓦特小時)、電動滑板行李箱、相機腳架、高爾夫球棍、球棒、釣魚竿、藍焰打火機、刀、剪、工具、煤油電暖爐等不可手提或做為隨身物品

下列物品不可置於託運行李中

電動滑輪車、電動平衡車、藍焰打火機、打火機、火柴、電子菸、鋰電池、行動電源、含有鋰電池之智慧型行李箱(鋰電池不可拆卸或是未拆卸)、電動腳踏車及運動器材的鋰電池、電動滑板行李箱、煤油電暖爐等不可置於託運行李中

手提行李中液體、膠狀及噴霧類之單項物品每個物品不得超過100毫升量指示,
前述物品必須裝於透明塑膠鏈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根據歐盟法規規定 (Regulation (EU) 2015/1998),凡是自歐盟出、入境之旅客皆須遵守下列行李規範:

旅客隨身行李將不可攜帶下列各項物品:
    1. 槍支、武器和其他發射彈丸的裝置 – 能夠(或看起來能夠)通過發射彈丸造成嚴重傷害的設備。
    2. 致昏迷、失能裝置 – 專門設計用於致人或動物昏迷或失能的裝置。
    3. 具有鋒利邊緣的物體,能夠被使用造成嚴重傷害。
    4. 能夠被用來造成嚴重後果的傷害或威脅飛機安全的工具。
    5. 鈍器 – 撞擊時能夠造成傷害的物體。
    6. 爆炸物和燃燒物質和能夠(或看起來能夠)被用來造成嚴重傷害或對飛機安全構成威脅的裝置。
旅客託運行李將不可攜帶下列各項物品:
可用於對飛機的安全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的爆炸物和燃燒物質和裝置。